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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请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是在哪个区具体地址是什么
- 乌鲁木齐政府热线是多少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
请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是在哪个区具体地址是什么
乌鲁木齐市政府在水磨沟区,位置在南湖市民广场的北侧,地址是:南湖东路30号。附近的302、34、104路公交车站名叫市政府。邮编:830063,总值班室电话:0991—4689222
乌鲁木齐政府热线是多少
乌鲁木齐政府热线:12345。
市长热线是什么:
1、市长热线是政府密切联系群众,为民排忧解难的重要渠道,是接受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是负责协调解决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12345一般指各地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电话12345、市长信箱、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方式组成的专门受理热线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而不仅仅是电话12345;
3、12345热线可以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创新社会治理,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12345热线按照“应合必合、应接必接”的原则,分类整合各级各部门设立的面向公众提供业务查询、咨询、投诉、求助、公共服务、意见建议征集、民意调查等非紧急类政务热线;
5、12345热线工作要接受本级人大代表的依法监督和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根据要求报送12345热线运行情况及各部门办理情况,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6、综合运用系统督办、书面督办、专项督办、批示督办等多种方式,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催办、督办。通过全方位的监督和多种形式的督办,促使各单位认真履职尽责,确保群众诉求“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
一、增加“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餐厨垃圾经营性运输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的内容,作为第六条。二、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倾倒或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餐厨垃圾”。三、增加“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行政综合执法、环保、卫生、工商、公安、农牧、商务、旅游、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餐厨垃圾处理管理联系工作机制,通报餐厨垃圾处理相关工作,定期组织开展餐厨垃圾处理专项检查,及时查处餐厨垃圾处理中的违法行为”的内容,作为第二十条。四、增加“行政综合执法、环保、卫生、工商、公安、农牧、商务、旅游、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餐厨垃圾处理监督管理责任,在执法中发现不属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内容,作为第二十一条。五、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餐厨垃圾经营性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内容,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增加“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内容,作为第七项。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替代的18件政府规章 ,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二、对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不相适应或适用情况发生变化的27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2)。三、列入废止目录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四、各区(县)、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决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8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1年6月20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规范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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